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文件
鲁开大组字〔2025〕6号
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开放大学“两优一先”
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开放大学“两优一先”表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开放大学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山东开放大学
“两优一先”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调动和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优一先”具体是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两优一先”表彰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两优一先”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政治标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群众公认;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章 表彰项目及范围
第四条 学校“两优一先”通过评选授予方式产生,即按照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每年评选1次,表彰的数量根据党员、党务工作者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评选范围:
(一)优秀共产党员评选推荐对象为组织关系隶属于学校的中共正式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推荐对象为各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从事党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先进基层党组织评选推荐对象为各二级党组织和党支部。
第六条 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应当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七条 根据不同的表彰项目,表彰对象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当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职党员在管理服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离退休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坚持党性修养,保持党员本色,为党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结果为“优秀”,未出现违法违纪、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等问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热爱党务工作,具有较高党务工作专业水平,积极探索创新,累计从事党务工作3年以上,并在党的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先进基层党组织应当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上年度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考核评议结果为“好”;基层党组织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未出现过重大问题,未发生过重大稳定事端、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未出现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所在单位未出现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等突出问题。
第八条 学校党内荣誉表彰的数量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具体因素确定。集中表彰对象数量,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对象总数的10%,集体一般不超过党组织总数的20%。特殊情况下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可追加相应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三章 表彰程序
第九条 学校党内荣誉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党委组织部制定表彰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标准和条件,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推荐人选不交叉。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同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审核。学校党委会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决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 每年“七一”前后,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党内荣誉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集中表彰。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运用校报、网络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在全校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要求,对表彰工作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个人荣誉相关资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表彰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党内表彰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充分发挥价值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党内表彰活动经费从留存党费、学校党建工作经费中列支。证书和奖牌的制作、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精神。
第十五条 在党内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学校党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依据审查,作出撤销表彰荣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开放大学党委办公室 2025年3月26日印发
校对:张雷